在申请RCEP原产地证书时,很多卖家最头疼的就是第10栏“原产地标准(Origin criterion)”那一串英文代码:WO、PE、CTC、RVC、CR、ACU、DMI……填错了,轻则退单重报,重则无法享受关税优惠,甚至被海关核查。
这篇文章把原产地标准代码给你拆开讲透:每个代码是什么意思、适用场景是什么、怎么在RCEP证书里正确填写。
一、先搞清楚:什么是“原产地标准代码”?
原产地标准(Origin Criterion)是用来判断货物是否具有“原产资格”、能否享受自贸协定(如RCEP)优惠关税的一把“尺子”。
在原产地证书中,这把“尺子”通常用英文代码表示,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原产地标准代码。
RCEP原产地证书中,常见代码主要有:
- WO:完全获得货物(Wholly Obtained)
- PE: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(Produced from Originating Materials)
- CTC:税则归类改变(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)
- RVC:区域价值成分(Regional Value Content)
- CR:化学反应(Chemical Reaction)
- ACU:累积规则(Accumulation Rule)
- DMI:微小含量(De Minimis)
这些代码如何组合、怎么填写,RCEP原产地证书背页说明和海关总署公告都有明确要求。
二、一张图看懂:RCEP原产地标准代码的“判定路线”
下面这张流程图,可以帮助你和关务人员快速判断该用哪个代码。
三、基础代码详解:WO / PE / CTC / RVC / CR
1. WO:完全获得货物(Wholly Obtained)
含义:
货物在一个RCEP成员方境内完全获得或者生产,属于“天生原产”,通常适用于初级产品。
典型情形:
- 在该成员方种植、收获的植物及其产品,如水果、蔬菜、棉花等;
- 在该成员方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;
- 在该成员方狩猎、捕捞获得的产品;
- 在该成员方采掘的矿产品等。
适用场景:
- 农产品、矿产品、水产品、林产品等初级产品;
- 完全使用上述初级产品进一步加工、但所有环节都在同一成员方完成的货物。
示例:
- 中国境内种植并采摘的棉花,在中国纺成纱、织成坯布出口到RCEP成员方,可视为“完全获得货物”,原产地标准填写 “WO”。
- 中国境内种植的富贵竹,直接出口至RCEP成员方,原产地标准同样填 “WO”。
填写要点:
- 只有在“完全获得”情形下才能填“WO”,一旦有非成员方材料,一般不再适用WO。
2. PE: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(Produced from Originating Materials)
含义:
货物在一个成员方生产,且所有原材料均来自RCEP成员方并具备原产资格,但不要求原材料必须“完全获得”。
与WO的区别:
- WO:要求从“源头”就在该成员方获得,如自己种植的棉花;
- PE:可以使用其他成员方已经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,如从越南进口原产棉纱,在中国织成布。
示例:
- 印度产的棉花(HS52.03)在中国A厂加工成棉纱线(HS52.06),已符合RCEP原产地标准,获得原产资格;
B厂再使用该棉纱线织成棉坯布(HS52.09)出口,坯布的原产地标准可填 “PE”。
填写要点:
- 需要证明生产该货物的所有材料都是RCEP原产材料;
- 如果有非原产材料,就不能单独使用“PE”。
3. CTC:税则归类改变(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)
含义:
货物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,但非原产材料与成品的HS税号发生了改变,视为发生了“实质性改变”。
RCEP中,税则归类改变包括:
- 章改变(CC):非原产材料的前两位HS编码改变;
- 品目改变(CTH):前四位HS编码改变;
- 子目改变(CTSH):前六位HS编码改变。
适用场景:
- 工业制成品,特别是纺织、金属制品、机电产品等;
- 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(PSR)中明确写明“章改变”“品目改变”“子目改变”的情形。
示例:
- 从俄罗斯进口建筑用石(HS2515),在中国加工制成混凝土粒料(HS2517),品目发生改变,符合“品目改变”标准,原产地标准填 “CTC”。
- 从法国进口燕麦(HS1004)加工成燕麦片(HS1104),发生章改变,符合RCEP“章改变”标准,原产地标准可填 “CTC”。
填写要点:
- 必须对照PSR确认该货物适用“税则归类改变”标准;
- HS编码的判定要准确,建议与报关单、清关发票保持一致。
4. RVC:区域价值成分(Regional Value Content)
含义:
通过计算货物中“区域价值成分”的比例来判断是否具备原产资格。RCEP常用标准是 RVC≥40%,即“区域价值成分40”。
计算公式(两种方法任选其一):
- 扣减法RVC = (FOB价格 – 非原产材料价格) / FOB价格 × 100%
- 累加法RVC = (原产材料价格 + 直接人工成本 + 直接经营费用 + 利润 + 其他成本) / FOB价格 × 100%
适用场景:
- PSR中写明“区域价值成分40”或类似要求的货物;
- 零部件较多、价值构成清晰的机电产品、家具等。
示例:
- 某企业生产庭院用伞(HS6601.10),FOB价5.3美元/把,所用非原产材料价值0.32美元,计算得RVC≈94%,远高于40%,原产地标准可填 “RVC”。
填写要点:
- 必须保留完整的成本核算资料,以备海关核查;
- 注意PSR中是否写明“RVC40”或其他比例,并非所有产品都是40%标准。
5. CR:化学反应(Chemical Reaction)
含义:
RCEP将“化学反应”作为一种加工工序标准。适用化学反应标准的货物,如果在一成员方通过化学反应制备,可视为原产货物。
适用范围:
- 主要集中在HS第29章(有机化学品)和第38章(杂项化学品)等;
- PSR中明确写明“化学反应”标准的情形。
特别注意:
- 溶于水或其他溶剂、去除溶剂、添加或去除结晶水等不属于化学反应。
示例:
- 某些有机化学品在中国通过化学反应合成,出口至RCEP成员方,且PSR允许使用“化学反应”标准,原产地标准可填 “CR”。
四、补充代码:ACU 和 DMI
1. ACU:累积规则(Accumulation Rule)
含义:
来自其他RCEP成员方的原产材料,可视为你所在成员方的原产材料,用于判断成品原产资格。
适用场景:
- 使用了日本、韩国、东盟等成员方原产材料,在中国加工出口;
- 希望利用这些“累积”价值满足CTC、RVC等标准。
填写方式:
- 在基础代码后加 “ACU”,例如:
- PE ACU:使用了累积规则的原产材料;
- CTC ACU:在累积规则基础上满足税则归类改变;
- RVC ACU:在累积规则基础上满足区域价值成分要求。
2. DMI:微小含量(De Minimis)
含义:
对某些未满足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非原产材料,如果其价值占成品价值比例很小(具体比例见RCEP规则),仍可视为符合原产地标准。
适用场景:
- 非原产材料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,但价值很小;
- 需要结合PSR和“微小含量”条款综合判定。
填写方式:
- 通常在 CTC 后加 “DMI”,如 “CTC DMI”。
五、RCEP原产地标准栏可填写的代码组合一览
根据海关对RCEP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,第10栏可填写的原产地标准主要包括:
- 基础标准
- WO
- PE
- CTC
- RVC
- CR
- 组合标准
- PE ACU
- CTC ACU
- RVC ACU
- CR ACU
- CTC DMI
- CTC ACU DMI
注意:不会出现“WO ACU”这种组合,因为“完全获得”本身已经是最严格的标准,一般不再叠加累积或微小含量规则。
六、跨境卖家最容易踩的“坑”与避坑建议
1. 只看品名,不看HS和PSR
很多卖家只凭“品名”就自己判断该填WO还是PE,这是最危险的。
正确做法:
- 先确定货物的 HS编码(6位);
- 在RCEP附件一的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(PSR)中查找对应要求;
- 再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代码。
2. 不清楚是否有非原产材料
- 如果你的原材料中有来自非RCEP成员方的材料(如美国、欧盟等),不能直接填“PE”,而要按CTC、RVC或CR判定。
- 建议:建立BOM表和供应商档案,明确每项材料的来源和原产资格。
3. 不保存成本核算资料
使用RVC标准时,必须保留:
- 采购发票、运保费单据;
- 生产成本核算表;
- 工资、制造费用分摊等资料。
海关可能在后续核查中要求提供。
4. 随意“抄别人代码”
不同企业、不同供应链结构,即使相同HS编码,适用的代码也可能不同。
切忌“同行填什么我就填什么”,一定要结合自己的材料和工艺做判定。
七、给跨境卖家的实操建议
- 先做“原产地预审”
通过海关原产地综合服务平台或咨询物流/报关行,提前确认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,避免证书填错退单。 - 建立产品档案
每个出口RCEP国家的产品,都保存好:- 产品HS编码;
- PSR对应标准;
- 生产工艺说明;
- 材料来源及原产资格证明;
- 成本计算表(如适用RVC)。
- 善用专业物流服务商
很多国际物流公司可以协助:- 判定原产地标准;
- 申请RCEP原产地证书;
- 指导企业准备成本资料和核查应对。
- 与国外客户提前确认
部分客户会指定原产地标准(如“必须WO”或“必须RVC”),以享受特定税率或满足其合规要求,务必在接单时就沟通清楚。
原产地标准代码速查表
RCEP 常用原产地标准代码一览表
适用范围:RCEP 项下海关/贸促会签发的原产地证书“原产地标准”栏(第10栏)。
1. 基础标准(必须选其一,不可同时出现)
| 代码 | 英文全称 | 适用情形(简明版) | 判断要点 | 常见品类举例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WO | Wholly Obtained | 在一个RCEP成员方完全获得或生产,不含任何非原产材料 | 农林牧渔矿等初级产品,在一国境内从“自然状态”直接获得;任何加工环节都不能引入非原产材料。 | 中国境内种植并采摘的水果、开采的矿产品、捕捞的鱼产品等。 |
| PE | Produced from Originating Materials | 在一个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,但材料本身不必是“完全获得” | 允许使用其他RCEP成员方已获得原产资格的材料;成品生产过程中不含有非原产材料。 | 使用越南原产布料在中国成衣厂加工成服装;使用日本原产零部件在中国组装设备等。 |
| CTC | Change in Tariff Classification | 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,但税则归类发生改变,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(PSR)中的“税则归类改变”标准 | 需对照PSR,看非原产材料与成品的HS编码是否发生章改变(CC)、品目改变(CTH)或子目改变(CTSH)。 | 使用俄罗斯进口建筑用石(HS2515)在中国加工制成混凝土粒料(HS2517),品目改变,填“CTC”。 |
| RVC | Regional Value Content | 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,但区域价值成分≥40%(或其他PSR规定比例),符合“区域价值成分”标准 | 通过扣减法或累加法计算RVC:RVC = (FOB – 非原产材料价格) / FOB × 100%,结果≥规定比例即可。 | 庭院用伞FOB价5.3美元/把,非原产材料0.32美元,RVC≈94%,远高于40%,填“RVC”。 |
| CR | Chemical Reaction | 在一成员方通过化学反应制备,符合PSR中的“化学反应”标准 | 仅适用于部分化学品(主要是HS第29章、38章);简单的溶解、稀释、结晶水变化等不属于“化学反应”。 | 在中国工厂通过化学反应合成某有机化学品出口日本,且PSR允许CR标准,填“CR”。 |
海关说明:WO、PE、CTC、RVC、CR 是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,必须选择其中一项填写;ACU、DMI 是补充规则,不能单独出现。
2. 补充标准(必须与基础标准组合使用)
| 代码 | 英文全称 | 含义与作用 | 适用条件(RCEP) |
|---|---|---|---|
| ACU | Accumulation Rule | 累积规则:将其他RCEP成员方原产材料视为本国原产材料,用于满足CTC/RVC等标准。 | 使用了日本、韩国、东盟等成员方原产材料,在中国加工出口,希望利用这些材料“累积”的价值来满足原产地标准。 |
| DMI | De Minimis | 微小含量:对适用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,部分未满足CTC要求的非原产材料,只要价值不超过FOB价10%(或重量不超过10%),仍可视为原产。 | 仅与 CTC 标准组合使用;常见于纺织品、机电产品中某些零部件不满足税则改变但价值很小的情况。 |
海关明确:ACU 和 DMI 是补充规则,如果使用了补充规则,则必须和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一起使用。
RCEP 与其他常见自贸协定/证书的标准代码对照
很多卖家同时操作多个协定(中国-东盟、中国-新西兰、亚太贸易协定等),容易混淆代码。下面是关键代码的横向对照。
说明:不同协定对“完全原产”“非完全原产”的代码规定不同,不能跨协定直接套用。
1. 完全原产/完全获得类代码对照
| 协定/证书 | 完全原产/完全获得代码 | 含义及典型场景 | 官方依据 |
|---|---|---|---|
| RCEP 原产地证书 | WO | 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生产,不含非原产材料。 | 海关总署令第255号、RCEP证书填制说明 |
| 中国-东盟 FORM E | WO | 在一方完全获得或生产。 | 中国-东盟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|
| 中国-新西兰 FORM N | WO | 货物为完全原产。 | 中国-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 |
| 中国-秘鲁 FORM R | WO | 完全在一方或双方获得或生产。 | 各自贸区原产地标准一览表 |
| 亚太贸易协定 Form B | A | 完全原产产品。 | 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|
2. 非完全原产:主要协定标准代码速查
仅列出与RCEP卖家最常用的几个协定,更多协定建议以海关/商务部原产地标准对照表为准。
| 协定/证书 | 完全由原产材料生产 | 税则归类改变 | 区域价值成分 | 特定原产地标准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RCEP 证书 | PE | CTC | RVC | PSR(在证书中体现为CTC/RVC/CR,不再单独填“PSR”) |
| 中国-东盟 FORM E | PE | 未单独用CTC代码,而是通过百分比或PSR体现 | 填写中国-东盟成分百分比,如“40%” | 填“PSR” |
| 中国-新西兰 FORM N | WP | 通过 PSR 体现 | 通过 PSR 加注百分比,如“PSR 60%” | 填“PSR”,必要时加注RVC比例 |
| 亚太贸易协定 Form B | B:非原产成分≤FOB价55%,如“B 55%” | 未单独用CTC代码 | C:成员国累计成分≥FOB价60%,如“C 60%” | D:特定原产地标准 |
| 中国-智利 FORM F | – | – | RVC(区域价值成分≥40%) | PSR |
实务填表示例:RCEP 产地证“原产地标准”栏怎么写?
下面是几个典型场景,你可以直接对照。
例1:中国境内种植的水果出口到日本(RCEP)
- 情形:在中国种植、采摘、简单包装的鲜苹果,出口日本。
- 判定:完全在中国获得,无任何非原产材料。
- 证书填写:
- 第10栏原产地标准:WO
例2:使用越南原产布料在中国生产成衣出口到韩国(RCEP)
- 情形:布料原产于越南,已具备RCEP原产资格;在中国裁剪、缝制成成衣。
- 判定:生产过程完全使用成员方原产材料,无任何非原产材料。
- 证书填写:
- 第10栏原产地标准:PE
例3:使用部分非原产零部件在中国生产家电出口新加坡(RCEP)
- 情形:
- 成品:HS 85章某家电;
- 关键零部件自日本进口,属于非原产材料;
- 工序在中国完成,符合PSR中的“品目改变(CTH)”要求。
- 判定:使用了非原产材料,但税则归类改变。
- 证书填写:
- 第10栏原产地标准:CTC
例4:RVC 40% 满足,庭院用伞出口新加坡(RCEP)
- 情形:FOB价5.3美元/把,非原产材料0.32美元,RVC≈94%,PSR规定“区域价值成分40”。
- 证书填写:
- 第10栏原产地标准:RVC
例5:累积规则 + 税则归类改变(RCEP)
- 情形:
- 使用韩国原产零部件(RCEP原产材料);
- 在中国进一步加工,成品与非原产材料相比发生税则归类改变。
- 证书填写:
- 第10栏原产地标准:CTC ACU
例6:微小含量 + 税则归类改变(RCEP)
- 情形:
- 成品适用 CTC 标准;
- 少量零部件不满足税则改变,但价值仅占FOB价6%,符合DMI条款。
- 证书填写:
- 第10栏原产地标准:CTC DMI
卖家常见错误与避坑要点
- 只看品名不看HS和PSR
- 必须先确定HS编码,再查RCEP附件一《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》对应标准。
- 不同企业供应链结构不同,不能简单“抄同行代码”。
- 把“全部国产”直接等同于 WO
- “全部国产”但使用的是非RCEP成员方材料(如美国棉纱),在中国织布出口日本,一般不能填WO,而要通过CTC/RVC等判定。
- 忽略 ACU/DMI 的组合填写
- 使用了累积规则或微小含量条款,但只填了 CTC/RVC,漏填 ACU/DMI,可能导致证书被退单或无法享惠。
- 跨协定代码混用
- 例如:把中国-东盟的“PSR”直接拿到RCEP证书里用,或把RCEP的“CTC”拿到Form N里用,都是不规范的。
- 每个协定都有自己的一套代码体系,必须按该协定的填制说明来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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